房屋拆迁
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
各区、县户管局:
为进一步贯彻执行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,现将房屋拆迁安置各项补助费用的发放标准调整如下:
一、自行临时过渡和周转房过渡补助费的标准:1.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,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。
自行过渡:市区由原来每人每月8月调整为50元,郊县由原来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40元;
周转房过渡:市区每人每月14元;郊县每人每月12元。
2.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补助费的终止日期,以回迁通知单上规定的日期为准。
二、搬迁奖励费的标准:
凡在拆迁动员会召开后,被拆迁人按拆迁人要求的搬迁期限全家搬清的,拆迁人应按建设项目性质、地段类型和提前时间,发给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搬迁奖励费,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:
(单位:元/人)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│ 地 段 类 型│一类│二类│三类│ 四类 ││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 项目性质 │ 基价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 批 租 地 块 │1000│800 │600 │ 500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非│商品房、商业、办│ │ │ │ ││批│公楼、综合、工业│800 │600 │500 │ 400 ││租│金融等 │ │ │ │ ││地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块│市政、三废改造、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益、居住(旧 │600 │400 │300 │ 200 ││ │区改造)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1.上表是被拆迁人在拆迁动员会召开后15天内全家搬清的基价,每推迟15天搬清,应适当递减,幅度由各拆迁人自定,超过两个月应停止奖励。
2.拆迁人可按各个建设基地不同情况,在此基价上适当上浮,具体奖励标准,拆迁人应在“拆迁方案”中说明,报区、县房管局备案。
3.地段类型表中两类地段交界处的道路,不以道路中心线划分,是以道路中心线扩展至低一类道路沿街房屋后墙划分(不包括附楼、搭建)。
4.同一拆迁基地涉及两种地段类型的,应按地段高的类型标准奖励。
三、搬家补助费的标准:
1.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,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(以户计算),调整后的标准如下:
市区:4人以下为300元;超过4人为400元。
郊县:4人以下为200元;超过4人为300元。
2.搬家补助费的发放,私房以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、公房以《租用公房凭证》为计户单位。
3.对自行过渡或周转过渡的被拆迁人,每户应发两次搬家补助费。
四、以上各项费用都应签订拆迁安置协议,全家搬清后按如下要求发放:
1.搬迁奖励费:由拆迁人在一个月内统一发放;
2.自行过渡或周转过渡补助费;第一次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发放,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;
3.搬家补助费:每次搬迁后一个月内发放。
五、以上各项费用的发放,其人口计算如下:
1.以常住户口实际安置人数为准;
2.按《细则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安置且实际临时过渡的,应计入发放各项费用人数内;
3.在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期间,按第四十五条非常住户口应计入安置的居民返回拆迁地报进户口的,从报进户口下月起,发放过渡费;
4.独生子女以一人计算人口。
六、本文的执行1.文发之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,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,按上述标准执行;
2.文发前批准的房屋拆迁基地,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补助费低于本标准的,自发文之日起进行调整;
3.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达五年以上的,拆迁人应当按《细则》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九条执行。
七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原沪房(91)拆字发第350号文自行废止。